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十六条有效政务服务场所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审批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错时延时、个性化定制等服务。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