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集中办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