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数字化城市建设,统筹工业互联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提档升级,打造数字教育、远程医疗等数字生活应用场景,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站)标准化建设,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理。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