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制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依规进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