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普惠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依托产融综合服务中心,搭建便民融资服务平台,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融资便利度。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在滨州设立区域总部或者运营中心,推进私募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兴金融业态发展,持续优化金融空间布局。鼓励支持发展绿色金融,推广碳排放权、用能权等质押贷款。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券。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