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国内的,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依法参加选举。

华侨团体的负责人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华侨参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