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运输、通讯、社会保险、税务以及财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宿登记、机动车驾(行)驶证申领等事务,可以凭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证明其身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华侨的护照纳入办理相关事务的身份证件选项,依法为华侨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