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与当地居民子女入学享受同等待遇。华侨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报名参加联合招收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的招生考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