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与当地居民子女入学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报名参加联合招收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学生的招生考试。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