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二条已修改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鼓励和支持科研育种机构、种子企业对收集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特有种质资源提纯复壮和产业化开发等方面的研究和利用工作。鼓励种子企业利用地方种质资源发展特色种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