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农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采集、采伐天然种质资源;

(二)倾倒、堆置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废气污水;

(三)擅自露天采矿、挖砂、取土;

(四)开垦、放牧、烧荒;

(五)其他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其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