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以及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