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科协基层组织包括: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设立的科学技术相关协会;

(四)其他科协基层组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