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