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