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赤水河流域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