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