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对赤水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区生态空间功能,逐步建立赤水河上下游跨县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补偿机制,加大对赤水河流域生态修复的资金支持。探索建立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

鼓励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