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管第三十一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制定赤水河干流、支流及主要溪沟不达标水体限期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持续改善赤水河水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