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管第三十二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生产和污染防治规范的要求,统筹组织开展产区内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的污染整治,监督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白酒园区建设完善配套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窖底、接酒池渗漏及冷却水等污染。对不符合环保等相关强制性要求的现有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