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需要,制定酱香型白酒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酱香型白酒产品溯源体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