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管第二十九条有效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绿色生产和污染防治规范的要求提升污染防治水平。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