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节水优先、以水定产的原则,加强赤水河流域水资源总量调控,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机制。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赤水河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加强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的取用水监管。直接向赤水河取水的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取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将水量监测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