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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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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六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赤水河干流、支流及主要溪沟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鼓励在赤水河干流、支流及主要溪沟两侧开展水源涵养和林地、湿地保护带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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