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