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该部分设施建设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