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监管第三十六条有效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数据中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广播电视和通信网络枢纽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安装技防、物防设施设备,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增强防火、防雷、防洪、抗震等防护能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