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信息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的有关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安全防护设施。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体系和责任认定制度,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积极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网信、公安机关、通信、大数据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