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监管第三十五条有效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相应的专项规划,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置警示标识,加强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