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以及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空间信息等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