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的统筹协调,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加强协同攻关、共同开展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前沿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发突破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开源开发平台、开放创新平台、开源社区发展,提升信息基础设施应用创新支撑能力。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