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息基础设施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给予融资支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