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公共机构以及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所属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用于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公共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向新一代移动通信基站免费开放,并为基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