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农村信息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持续扩大光纤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