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预留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等信息基础设施所需的空间、电力等资源。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通信机房、广电分前端机房、电梯轿厢通信配套设施、屋面信息基础设施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随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前款规定的设施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