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利用率,防止重复建设。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基础设施跨行业共建共享。信息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