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处理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置相应处理设施及其管理操作人员,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处理生活垃圾;
(四)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五)按照规定定期监测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检测评价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并将监测情况和检测评价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
(七)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