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分类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由回收处理服务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由处理服务企业采用生化、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处理服务企业通过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