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回收处理服务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由处理服务企业采用生化、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由处理服务企业通过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