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宅基地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察和执法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