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