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扶持措施第六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增加保费补贴品种和提高保险金额,扩大保险资金在乡村振兴中的投入。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支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