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