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带动村民增收致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民主体地位,并接受村民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