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村振兴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