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力度,统筹社会事业、城镇建设等领域投资,以大中型集中安置区为重点,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搬迁群众与所在地居民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订单式、弹性工作制等适合搬迁群众特点的产业项目,支持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在大型安置区或者其周边布局,积极发展社区集体经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搬迁群众就业渠道,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加大劳务输出和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力度,充分挖掘县域就业岗位,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强就业跟踪监测和帮扶,确保有劳动力的搬迁家庭每户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