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渠道促进乡村居民增收机制,健全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制度,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走共同富裕道路;分类分级推进乡村振兴引领示范县、重点推进县、夯实基础县重点工作,科学分类、精准施策,加快补齐区域性发展短板,分级负责、梯次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帮扶和综合保障性措施相结合,按照“三落实一巩固”工作要求,持续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成果,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加强对有返贫致贫风险和突发严重困难农户的监测帮扶,通过产业项目、稳岗就业、政策帮扶、以工代赈、盘活资产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展脱贫群众增收渠道,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