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建立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加强乡镇(街道)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村卫生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乡村患者就医效率和质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