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健全农业农村用水安全监测和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村常态化保洁制度,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市、区)处理为主,片区处理与就近就地处理相结合的垃圾处理方式;加强乡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乡村污水处理方式和运行维护模式,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延伸覆盖;加强改厕与乡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有效衔接,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