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先进种植养殖技术、设备和模式,推动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调整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