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和灵活多样的乡村人才引进机制,支持通过建设人才公寓、发放住房补助、接收子女入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等方式,为返乡下乡人才提供便捷服务和宜居环境。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贤目录,引导乡贤以项目回迁、资金回流、人才回归等多种形式助力乡村建设发展。

支持退休的教师、医生、科技人员、文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和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返乡参与乡村建设。

探索以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吸引人才入乡,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享受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相关权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